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现场核查工作规范

2016-04-16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现场核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的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现场核查工作,提高项目遴选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预防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供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现场核查工作使用。

第二条   现场核查是发放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必经环节,任何申请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项目在现场核查完成前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第二章  范围、原则和方式

第三条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重点支持有利于产生明显的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应,且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大的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类:

第一类: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可替代能源,或将直接排放的化石燃料加以利用,以直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

第二类: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节能技术改造等方法,直接减少或取代化石燃料使用,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

第三类:与节能、能效提高、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可替代能源相关的制造业和服务业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

第四条   管理中心的现场核查采用双人调查和真实反映的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个贷款项目的现场核查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名现场核查人员参与。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现场核查人员必须全面、详实地了解项目及项目业主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状况、查验相关法律文件和资料,并公正、客观地反映项目及项目业主的优势和风险等实际情况。

第五条   核查人员应当通过实地考察、座谈等形式了解和核实项目所在地财政经济状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业主基本情况、项目所处行业及市场状况、项目业主的财务信息等,并对现场核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客观记载。包括核查的时间和地点、项目业主参与座谈的人员和座谈内容、项目业主提供资料及实际查验情况,以及其他实地核实情况等。

第三章 流程和要点

第六条   管理中心在收到地方财政部门报送的《项目申报文件》后,应当按照管理中心清洁发展委托贷款要求,从政策合规性、项目手续合规性和申报材料合规性等三方面进行复核。复核要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基金支持领域、基金规划;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合规。其中,重点复核立项报告、可研报告、环评报告及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涉及的内容是否一致,数据是否相符;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是否有效等;

(三)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财务报表年份是否是近期且连续,报表顺序是否按倒序排列;

(四)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是否附有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声明并确认盖章;

(五)对于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并获得核证减排量签发的项目业主,是否已按照相关规定,足额上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交易的国家收入;

(六)是否符合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项目一经通过复核并被列于初步考察名单,核查人员应当及时联系地方财政部门安排项目现场考察。

第八条   在现场核查前,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做好充分准备,详细研究已有的项目业主资料,根据项目以及业主的情况准备问题清单,并在核查现场填写《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复核问卷》(详见附件)。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经济状况的调查重点包括:

政府优惠政策、省政府债务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省财政状况及还款能力等。

第十条    项目基本情况的调查重点包括:

建设工期、立项批复、环评批复、项目土地使用证明、项目总投、资金到位情况,借款用途真实、合法、合规性及项目还款来源等。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基本情况的调查重点包括:

了解项目业主基本背景,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了解项目业主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等。

第十二条     考察项目所处行业及市场状况的调查重点包括:

行业总体状况、企业发展前景、业内有利和不利因素、市场供求状况、主导产品近3年销售额、业内市场排名、市场占有率、主要竞争对手分析、是否享受税收减免及税收减免额度、所在地政策支持情况等。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的财务状况,核实项目业主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及审阅审计报告意见。其中:

企业的盈利能力分析应当包括企业的净资产额、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净利润等指标。

企业的经营能力分析应当包括企业平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平均存货周转天数、净利润率等指标。

企业的负债结构分析应当包括分析资产负债率、申请基金占总投资比例、总投资资金到账比例及构成等指标。

企业的变现能力分析应当包括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综合评价项目业主是否有到期偿还能力等指标。

此外,现场核查人员还应当就项目还款来源的可靠性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项目的减碳成效调查重点包括:

减碳方案是否真实可行、减碳工艺是否合理、主要耗能设备、排放温室气体种类及排放量,及减碳成效是否显著等。

第十五条     在完成本章所列各项调查后,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及时撰写项目现场核查报告,分析项目现场核查情况,并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中的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地方财政部门:指承担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市辖区、自治县)的财政厅(局)。

减碳:是指温室气体排放的消除、限制、减少和避免等。

清洁发展机制:指《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

温室气体:是指《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确定的温室气体,即二氧化碳(CO2)、六氟化硫(SF6)、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等。

项目业主:指主要从事本规范第二条规定的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项目的公司。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对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项目遴选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预防和化解业务风险,确保所选项目符合清洁发展委托贷款业务要求,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供地方财政部门在辖地内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时参照使用。

第二条   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重点支持有利于产生明显的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应,且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大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类:

第一类: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可替代能源,或将直接排放的化石燃料加以利用,以直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

第二类: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节能技术改造等方法,直接减少或取代化石燃料使用,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

第三类:与节能、能效提高、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可替代能源相关的制造业和服务业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如实提交涉及项目尽职调查内容的必要材料。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开展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对在尽职调查中所取得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条   尽职调查是发放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必经环节,任何申请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项目在尽职调查完成前不得进入审批程序。

第二章 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尽职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和真实反映的原则。

双人调查原则是指每个贷款项目的尽职调查必须至少由主办、协办两名业务人员参与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提出明确意见。

真实反映原则是指主办、协办业务人员必须全面、详实、公正、客观地反映调查中所了解的实际情况。包括分析项目的优势和风险。

尽调人员经过深入调查,提出明确意见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要求更改意见。

第六条   尽职调查采取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直接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尽调人员应当对项目及其业主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项目以及项目业主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状况,并查验相关法律文件和资料,以取得分析项目的第一手调查材料。

间接调查既包括借助报刊、网络、咨询机构等了解项目业主及其所在行业的业绩和地位,又可通过向税务、工商、海关等政府有关部门及产权交易中心等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材料,了解项目业主实际经营状况等。

第七条   在尽职调查前,尽调人员应当做好充分准备,详细研究已有的项目业主资料,并根据项目以及业主的情况准备问题清单,填写《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基本情况调查问卷》(详见附件2)。

尽调人员应对调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客观记载。包括调查的时间和地点、项目业主参与座谈的人员和座谈内容、项目业主提供的自身经营和财务资料、所察看的车间和仓库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他实地核实结果等。

所有尽调人员应在调查结果上签字并对所调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项目基本情况收集。包括:

(一)项目背景。

重点调查项目开发的来龙去脉、项目所属类型、所处地块位置、建设内容、主要工艺等是否属于清洁发展委托贷款资金用途的项目范畴,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主要调查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了解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分析项目规划是否符合市场需要,项目设计是否合理,配套设施是否齐全。

(三)建设工期与形象进度。

重点了解项目从规划、设计、开工直至竣工整个建设工作的进度安排,分析项目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对于已开工项目,应当描述最新进度状况。

(四)项目合法性分析。

重点调查项目所涉及的立项、可研、环评、土地等相关法律文件的批复情况;分析项目建设是否属于国家政策支持范畴,是否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领域,是否属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清洁基金”)业务支持范围(具体可参见附件3)。

(五)项目预期效果。

重点调查项目建成后拟实现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当地产业、地方发展、企业自身的作用和影响。

第九条   项目基本要素分析。包括:

(四)真实性分析。

尽调人员应当通过实地调查,分析项目业主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分析项目业主直接的、真实的借款用途。

(二)投融资分析。

包括项目的投资方案分析、筹资方案分析和投资现状分析三部分。其中:

在项目的投资方案分析中,尽调人员应当分析项目从拟建到竣工验收整个开发过程中的总投资。包括总投资中各分项投资费用构成是否齐全,投资估算的取费标准和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规定,是否存在任意扩大或压低投资等情况。

在项目的筹资方案分析中,尽调人员应当重点分析项目资金来源、构成,出资人和出资方式,筹资成本是否可行,资金来源是否可靠并落实,投资进度安排是否合理,项目业主自有资金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

在项目的投资现状分析中,尽调人员应当在统计已完成的投资、核实有关付款凭证的基础上,分析项目的进度与投资完成情况是否相符,分析已投入资金来源等情况。在此过程中涉及项目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进展情况、资金投入、形象进度等现场调查情况,应当如实、完整地在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中加以反映。

第四章   项目业主的基本情况

第十条   项目业主基本情况文件核对。

尽调人员应当在核对相关文件无误后,在有公章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鉴,并签字,以确认项目业主主体资质、经营范围及有关法律文件等的合法性。包括:

(一)收集并审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

营业执照应当加盖公章和年检戳记,其上所列明的经营期限到期日应当在拟申请的清洁发展委托贷款还款期2年之后。

必要时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进一步查实,以了解项目业主的主导产品、经营类型、经营规模及所处行业。

(二)收集并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代码证书应当在有效期限内,且通过年检,并加盖年检戳记。

(三)收集并审核税务登记证书。

税务登记证书应当在有效期限内,且通过年检,并加盖年检戳记。

对于确实不需要进行税务年检的,尽调人员应当收集税务机关就此问题的证明材料。

(四)收集并审核相关行业资质证书。

应当根据项目业主所处行业,确定所需行业资质证书(或按要求提供,如: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等)。

对需要定期审核的,应当加盖审核戳记。

(五)收集并审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申请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决议。

项目业主提供的决议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表决人员应当为有权决策机构的成员,参与表决的人数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表决人员签字应当与签字样本保持一致;决议的表决日期应当在清洁发展委托贷款日期之前;决议应当在有效期内;决议中应当具体明确申请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收集与查验。

为确保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文件的连续和齐全,尽调人员应当重点确认以下事项,并在有关法律文件和签章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鉴,并签字:

(一)公司章程的有效性。

应当与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核对公司章程的真实性、合法性,了解项目业主的股东背景、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资信情况。

(二)董事会或合法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和签字样本。

应当对照公司章程,收集并核对有关成员的名单和签字样本,确认其合法、合规性。

(三)管理层信息的可靠性。

应当收集并审核项目业主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代理人、主要管理人员资料,逐个列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代理人、主要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商贸企业销售负责人、生产企业生产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管理职位、在职年限、从事本行业年限等;要求项目业主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

收集并审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被授权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被授权人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且在有效期内,并加盖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应当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规定相符。

(四)关联方关系信息的完整性。

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项目业主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件号码),调查股东与项目业主在公司治理、生产经营、资金运作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关系。

应当收集并核实项目业主主要子公司或其他主要关联企业的信息,包括名称、持股比例、管理控制关系等。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管理水平及信用状况的调查与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

应当在查验项目业主公司章程的基础上,重点就董事会、监事会及日常运营机构的设立情况进行分析,通过调查项目业主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业绩、个人品德和信用情况,分析其管理层素质。

应当调查项目业主的产权演变历史和近年来人事、经营战略等方面的重大政策调整情况,了解项目业主高管层有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分析项目业主管理层的经营作风是否稳健。

(二)内部管理制度。

主要是财务管理制度(重点为资金管理和融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企业)等。应当通过实地走访项目业主职能部门,了解项目业主的内部组织结构是否与公司章程一致、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重大决策程序是否科学等管理方面的情况。

(三)人员管理情况。

如销售企业销售人员数量、占比;生产企业生产人员数量、占比等。

(四)信用状况的调查与分析。

必要时应当通过政府机关、项目业主的往来银行、供应商、产品用户、企业雇员等渠道调查其在遵纪守法、偿还贷款、结清货款、薪酬支付、雇员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判断项目业主的信用水平。

第十三条      收集并审核验资报告或资本来源证明。

应当审核企业实收资本到位情况,以及历次增资扩股资金到位情况;必要时应当对实物投资是否在项目业主名下、状态是否正常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经营状况分析。

(一)生产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包括:生产规模、工艺流程、技术装备、产品特色、品牌优势等。根据企业主营业务中各产品销售收入,确定主要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对生产企业应当实地查看主要产品的开工、生产情况,确认项目业主主要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是否被列入国家淘汰范围。

对商贸企业应当实地查看货物流转情况。

对施工企业应当实地查看项目开工、施工进度等情况。

(二)主要销售政策及账款回收情况的调查与分析。

包括:主要销售对象(至少前三名)名称、信用期、销售产品和销售占比,以及是否是项目业主的关联企业。

尽调人员应当在查阅企业当年销售明细账目的基础上,核对上两年度项目业主对主要销售对象的销售情况、回款情况。

(三)主要供货商情况及付款情况调查与分析。

包括:主要供货对象(至少前三名)名称、给予项目业主的信用期、供货的种类及占比,以及是否是项目业主的关联企业。

尽调人员应当在查阅企业当年进货明细账目的基础上,核对上一年度项目业主从主要供货对象的进货情况、信用期变化情况和付款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信贷业务的调查与分析。

尽调人员应当收集并审核项目业主在各银行信贷业务余额及其状态,了解其在各银行授信情况、实际使用情况,逐项列明在各银行的各项业务余额、到期日及目前状态,查验信贷业务余额与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反映的各项借款余额是否相符,与贷款卡查询信息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其原因。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融资方案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调查与分析。包括:

收集并审核有关项目业主融资方案的证明文件,核实融资方案是否履行了项目业主内部审批程序,是否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对于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应当收集并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环评批准文件等。在核对无误后,尽调人员应当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鉴,并签字确认。

尽调人员应当通过查阅项目业主决策文件、向贷款方函证等方式,分析项目的融资数量是否与公司规模、主营业务、实际资金需求、资金运用能力及项目业主业务发展目标相匹配,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的融资协议是否会对项目业主的资金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相关文件、手续等是否齐备合规;拟用于还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属实,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偿还项目所融资金的本息需要

第十七条      集团客户财务状况的调查与分析。

对集团客户,除对集团内的单个客户按以上要求审核其财务状况外,还应当调查以下情况:

(一)        集团资金运作方式。

尽调人员应当了解集团对下属企业的资金的管理、调度方式,各企业资金是统一、集中管理调度还是相互独立;集团对外融资是由集团本部统借统还,或下属企业须经总部授权方可对外融资,还是各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独立对外融资等。

(二)        集团成员的基本情况。

对实行多元化经营的集团客户,尽调人员应当了解其主营业务收入的核心业务在集团成员内部的分布,各成员对集团公司的利润贡献、创造经营现金的能力、平均资金占用、结算和融资特点。

(三)        经营往来中的关联交易。

尽调人员应当调查包括关联购销、费用负担转嫁和关联资产租赁,以及关联资金占用等;尽可能获得有关企业连续3年的关联购销资料,了解关联交易的目的、金额、定价、是否按市场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调查关联资金占用情况、资金使用的方向和占用的目的等。

第十八条     保证人资料、信息的调查与分析。

尽调人员应当收集并审核还款保证书。对于符合清洁基金要求的,还款保证书应当列明担保方式、金额、币种、期限和授信用途,并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字齐全的情况下,加盖保证人公章。

第十九条      抵(质)押担保资料、信息的调查与分析。

(一)收集并审核抵(质)押人或有权处置人(如上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有人等)同意设定抵(质)押的文件,分析判断该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收集并审核抵押人、出质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及配偶)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书、公司章程和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如果有),并现场与原件进行核对;

(三)收集并审核抵(质)押物清单和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尽调人员应当根据抵(质)押物清单,收集审核抵(质)押物的有关权属证明,对证明文件原件进行查验;

(四)收集并审核经辖地财政部门认可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证明),以及该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

(五)现场查验抵(质)押物的位置、状态及使用情况;

(六)确认抵(质)押物的所有权、处分权及使用情况。尽调人员应当通过现场调查,确认抵(质)押物是否为抵押人或出质人所有或享有依法处分权,权属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或者先行全额抵(质)押,必要时应当向质押物签发机关进行核实。

尽调人员在收集、审核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申报资料和信息时,对存在疑问的事项,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补充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并说明情况。

第五章   项目所在行业及市场的基本状况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所在行业状况调查,重点包括:

(一)行业的成熟性、生命周期、经济周期、资金需求量、成本结构、技术水平、产品替代性、供销依赖性、国际竞争力、外部环境(法律、政策、技术、经济、市场);

(二)项目业主的行业地位、发展战略及其执行状况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所在市场环境调查。

(一)了解产品目标市场及目标市场容量等;

(二)调查分析产品的整体市场情况,项目业主已有产品及拟申项目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供求、价格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国内销售及出口的政策环境、贸易条件等;

(三)调查市场现有竞争格局,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的竞争能力及市场占有率情况,分析本项目产品的主要性能、质量、价格等,与主要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相比较是否存在优势;项目业主近年来的销售额及行业市场排名;

(四)分析影响项目销售计划实现的风险状况,评估项目的市场前景。

第二十二条 分析项目业主主营业务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通过分析项目业主的产品特性和技术水平等,明确项目业主在所处的行业和市场地位及其比较优势,分析项目业主经营战略的合理性,预测其发展前景。

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享受政策优惠状况调查。尽调人员应当在收集、核证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项目所享有上午各项优惠政策的可持续性做分析和判断。

第六章  项目及业主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的财务信息的收集与审核。

(一)收集并审核项目业主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若项目业主编制合并报表,需同时提供3个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下同)。

若项目业主成立时间不满3年,应当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确定财务报告是否为标准的年度审计报告,标题是否为“审计报告”;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及盖章,是否注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是否签署了报告日期;是否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核对审计报告的骑缝章;审计意见是否符合要求;报告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核对无误后,在有公章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鉴,并签字确认。

(二)审阅和核实项目业主提供的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包括上年度和最近一期资产和负债情况,重点内容原则上为项目业主资产或负债中占比超过10%、与上期相比变化超过20%、以及其他对项目业主经营、资金等产生重要影响的资产或负债科目。

若确实无法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应当要求项目业主出具不能提供原因的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尽调人员及项目业主经理主管签字。

(三)特殊情况下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应当要求项目业主出具报表未经审计原因的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尽调人员及项目业主经理主管签字;同时要求项目业主提供最近三个月基本银行账户和主要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单,对主要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将调查和核实的情况如实记录和反映。

财务报表核对无误后,尽调人员应当在有公章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鉴,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纳税证明的收集与审核。

纳税情况应当与财务报表反映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相匹配。如不相匹配,须单独予以说明。

尽调人员应当在核对无误后,在有公章的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印鉴,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财务状况真实性和偿债能力的分析与判断。

(一)核对项目业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包括原件,认真阅读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附注,注意各期财务报表期初数与期末数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进一步了解原因,以判断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二)通过分析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有关科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如营业收入与增值税、借款与财务费用、长短期股权投资与投资收益等的对应关系,初步评判财务报表数据的可靠性;

(三)通过咨询、查账等手段尽量剔除流动性不强、难以成为还款来源的资产,如无形资产、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积压的存货等,还原真实的资产流动性;

(四)根据实地调查和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结果,对项目业主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调整;

(五)将财务分析的结论同实际调查的有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财务分析结论不能解释定性分析调查结论的,要进一步分析原因。 

第二十七条  经济实力比较与分析。

通过比较项目业主与潜在竞争伙伴的所有者权益、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状况,分析项目业主的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财务效益分析。

根据市场评估预测各年销售收入,并按现行的财税制度和会计规定,计算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费用等项目,计算企业净利润。

第二十九条  经营能力分析。

通过测算和比较净利润率等指标,对项目业主的盈利水平、盈利稳定性和持久性做出分析和判断。

通过测算和比较应收账款回收期、存货周转率、应收及存货增长是否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等因素,对企业经营能力进行判断。

第三十条      负债结构分析。

通过测算与比较资产负债率、申请基金贷款资金占总投资比例、投资资金来源及构成、投资资金到账情况、负债结构、银行借款明细,分析并判断项目业主负债总量、结构是否合理、长期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第三十一条  变现能力分析。

通过测算与比较流动资产的质量及流动比、速动比和银行借款等刚性负债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分析并判断项目业主的短期偿债能力。

第三十二条  现金流量分析。

通过计算过去、预测未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和流量净额的情况,分析项目业主现金流量的历史状况及还款情况,判断项目业主的还款资金来源及其稳定性,确定其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分析重点应当集中在项目未来的经营活动中是否能够产生足够的净现金流量偿还本息。

应当在充分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预测企业现金流。

第三十三条  尽调人员应当根据上述对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风险度测算,综合评价项目业主是否具备再举债能力和到期偿还贷款能力(具体标准详见附件4)。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承担担保责任状况的调查。

应当调查并分析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银行贷款、对外担保情况。抵(质)押情况:抵(质)押物名称、评估价值、评估单位、是否存在高估、抵(质)押变现能力、是否办理足额保险。

第三十五条  担保措施分析及评价。包括:

(一)保证人分析及评价。

重点分析保证人对外担保情况、担保能力、担保意愿,以及是否与项目业主存在互保关系。

如属于互保关系,尽调人员应当从互保圈(链)企业数、互保金额、互保企业在业务上和资金上紧密程度、互保企业的抗风险性和代偿能力等方面分析互保业务风险。

(二)抵(质)押措施分析及评价。

尽调人员应当复核、分析对抵(质)押物的权属状态、原始价值、评估价值、物理状态、变现市场等情况,并对抵(质)押物的合法有效性、变现能力和变现价值等进行评价。

同时应当按照基金要求,判断抵(质)押物是否属于基金审慎或禁止接受的抵(质)押物,测算抵(质)押率,抵(质)押率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审核抵押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文件或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重点是:

(一)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地址等基本情况,以及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价值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

(二)抵押人为第三人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记录、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书、企业章程、经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机构审核的近两年财务报告;

(三)以共同共有财产抵押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全体共有人签字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四)法律、法规及抵押人公司章程规定,设定抵押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当提供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审核出质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文件或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重点是:

(一)以有关权利设定质押的,应当收集、查验质押权利凭证原件;

(二)以动产设定质押的,应当收集、查验动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及数量、规格、金额(购货发票所标注金额)及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应当收集、查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记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章程;

(四)法律、法规及出质人公司章程规定,设定质押需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当收集、查验股东大会、董事会书面决议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还款来源调查。

尽调人员应当按照对项目业主还款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调查落实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如果还款来源依赖于与贷款用途有关的某笔交易顺利完成,应当重点调查该笔交易顺利完成的可能性。

如果还款来源属于某项非经营性的现金收入,应当重点调查该笔现金收入来源是否可靠。

尽调人员应当通过上述调查分析,确认项目业主还款计划的合理性。

第七章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第三十九条尽调人员应当在广泛收集公开信息,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总体状况的基础上,对项目所在省份近年财政、经济状况、债务情况及还款信用进行调查和分析。重点包括:

(一)项目所在地财政的收入情况;

(二)项目所在地财政的支出情况;

3、项目所在地财政的债务情况;

4、项目所在地财政的偿债能力;

5、项目所在地财政存在的其他问题;

6、调查项目所在地的优惠政策,有利于该项目的发展;

7、调查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第八章   项目的减排成效

第四十条      考察项目全流程、技术改造工艺流程减排或节能技术方案,分析项目的减排或节能成效以及环境效益。包括:

(一)减排和/或节能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二)减排和/或节能工艺流程的边界;

(三)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

(四)排放温室气体种类、来源及排放量;

(五)工艺过程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

(六)项目的环境效益。

第四十一条  尽调人员应当通过实地考察,与影响项目范围内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分析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不限于: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包括项目名称、文件完成的日期等;

2. 项目业主名称及概况;

3. 项目所适用的温室气体方案;

4. 温室气体声明列表。包括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的温室气体减排和清除增加;

5. 项目有关数据和信息的不确定性分析和评价;

6. 对项目的简述。包括规模、地点、持续时间和活动类型;

7. 说明在相关时间段内(如年度的、累积至今或全部的),项目业主控制下的温室气体源、汇、库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或清除的总计,用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8. 说明在相关时间段内,基准线情景下的温室气体源、汇、库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或清除的总计,用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9. 准则、程序的说明,它们是作为计算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和清除增加的基础。

(二)项目基准线识别与说明

1. 描述基准线情景是如何识别的;

2. 描述所识别的基准线情景并对基准线情景进行说明,以及关于温室气体减排和清除增加是建立在假定项目不存在的基础上的论证。

(三)项目的监测

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并保持准则和程序,用来取得、记录、汇编和分析对量化和报告与项目和基准线情景有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或清除的数据和信息(即温室气体信息体系)。监测程序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 监测目的;

2. 报告中数据和信息的类型及计量单位;

3. 数据来源;

4. 监测方法。包括估算、模型化、测量或计算方式;

5. 监测次数和周期(考虑目标用户的需求);

6. 数据和信息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7. 监测作用和职责;

8. 温室气体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数据的保存和存放位置。

如使用测量和监测设备,项目业主应当确保设备在当前的良好操作状态下得到校准。

在减排项目实施中,项目业主应当按规范实施监测准则和程序。

(四)环境影响:说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五)附件:包括项目业主的联系信息、基准线信息、监测信息等。

第四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业机构完成碳减排预算报告,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章   其他重要情况

第四十三条  调查项目业主的环境保护情况。包括:

(一)项目业主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二)环境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

(三)项目业主主要污染物、废弃物、排放方法;

(四)项目业主现有排污设施、设备、管道的图纸、文件及排污容量的所有文件和说明;

(五)项目业主对外签署的涉及环保的所有合同、意向书、承诺书与相关文件;

(六)项目业主委托他人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合同、意向书、履行情况说明及该受托方之合法存续证明;

(七)如项目业主在成立后改装或拆除有关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应当提供有关环保部门的批准验收文件;

(八)请项目业主书面确认在公司成立后是否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涉及环保问题而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有明显迹象表明将可能发生诉讼、仲裁、行政调查或罚款。如有,应当提供有关文件(如行政处罚通知书、判决书、裁决书);

(九)就项目业主在成立后新建或改建的项目,请项目业主提供环境保护部门对这些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文件。如前述项目中有已完工的,请项目业主提供有关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竣工验收文件。

尽调人员应当通过审阅上述文件,了解项目业主的环境保护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是否达到了相应标准,与此相关的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运营、实施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的重大纠纷等问题。

第四十四条  调查企业融资需求情况。包括:

(一)融资方案是否履行了项目业主内部审批程序,是否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融资担保文件、手续等是否齐备合规。

通过查阅项目业主关于融资项目的决策文件、向贷款方函证等方式,分析项目业主的融资数量是否与公司规模、主营业务、实际资金需求、资金运用能力及项目业主业务发展目标相匹配,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的融资协议是否会对项目业主的资金运作产生实质性影响。

第四十五条  调查项目业主的重大合同。包括:

(一)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均已提供;

(二)合同内容条款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三)合同的订立是否履行了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是否超越决策权限;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是否完成了相应程序。

尽调人员应当通过项目业主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声明、向合同方函证、与相关人员谈话、咨询中介机构等方法,核查有关公司的重大合同,并分析这些合同的履行可能性,关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项目业主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如项目符合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要求,则应当说明项目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审批过程中所处阶段,并查阅相关申请及审批文件。包括:

(一)项目设计文件(PDD);

(二)减排量购买合同;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文件;

(四)EB批复文件;

(五)核证减排量签发文件。

第十章    资料分析及报告撰写

第四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完成对项目的直接调查和间接调查后,撰写项目尽职调查报告,以客观反映对项目的尽职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

第四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对辖地内项目进行完整而规范的尽职调查后,依据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向管理中心提交包含以下内容的项目申报材料:

(一)特别声明:声明项目申请材料由省级财政部门提供,并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业主概况: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股东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简要概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管理层情况、公司业务情况、公司未来发展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四)项目业主最近连续3年经营状况及财务审计报告;

(五)项目业主当年债权债务变动情况;

(六)项目情况简介: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基本情况、项目进展、申请金额、贷款用途,以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进展等;

(七)碳减排预算表;

(八)项目财务分析;

(九)项目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分析;

(十)附件。主要包括项目业主营业执照副本、项目立项及环评批复文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土地使用证明、供电及供水协议、项目拆迁安置计划及批复、项目合作合同、项目电力上网协议等涉及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文件。

《项目申报材料》的详细内容及格式请见附件5。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指南中的术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本指南:指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指南。

地方财政部门:指承担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尽职调查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市辖区、自治县)的财政厅(局)。

减排:是指温室气体排放的消除、限制、减少和避免等。

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指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通过的用于计算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碳减排的基准线和方法学。

清洁发展机制:指《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

京都议定书: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召开的第三次大会上通过的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议定书。

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17 /CP.7号决议及其附件以及相关决议建立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

清洁基金:指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温室气体:是指《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确定的温室气体,即二氧化碳(CO2)、六氟化硫(SF6)、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等。

项目业主:指主要从事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的项目的公司。

第五十条    本指南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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